广西钟邓电梯有限公司

广东皇朝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与广西钟邓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05民初24389号之一
原告:广东皇朝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淘金路(云溪社区荷村新村工业区)自编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55333742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红星,广东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钟邓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广西玉林市美林街328号10#楼522、5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0811626929。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皇朝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钟邓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广东皇朝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1日以被告已经支付货款完毕、本案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皇朝富士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22.99元、财产保全费1635.32元,合计3958.31元(原告已预交),由广东皇朝富士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哲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