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凤凰县泰安建筑材料租赁部、湖南省娄底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31民再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凤凰县泰安建筑材料租赁部,住所地:湖南省凤凰县。
经营者:傅前进,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洞阳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攀贵、郑冰燕,湖南厚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省娄底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
法定代表人:曾太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娟,湘西自治州武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裴国清,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土家族,现住湖南省凤凰县。
凤凰县泰安建筑材料租赁部与湖南省娄底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裴国清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作出(2021)湘31民终8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凤凰县泰安建筑材料租赁部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9日作出(2021)湘31民申4787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
本案再审过程中,凤凰县泰安建筑材料租赁部以已与湖南省娄底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裴国清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再审申请书,撤回对本案的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凤凰县泰安建筑材料租赁部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凤凰县泰安建筑材料租赁部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审判长  向美蓉
审判员  龙声波
审判员  向才文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思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零四条再审审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定终结再审程序:(一)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人民法院准许的;(二)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撤回再审请求处理的;(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四)有本解释第四百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因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裁定再审的案件,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再审程序终结后,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原生效判决自动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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