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民终11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双港工业区丽港园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94956935P。
法定代表人:王志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小勇,男,汉族,1979年3月11日出生,住河北省高碑店市,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1年10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怒虓,系贵州景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510926583。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应飞,系贵州景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2111302510。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娄底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娄星北路建安大厦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782877340M。
法定代表人:曾太山,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章传,男,汉族,1996年3月13日出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自文,男,汉族,1956年6月14日出生,现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7年7月2日出生,现住四川省富顺县。
原审被告:六盘水市水城河治理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明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556315298。
法定代表人:何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礼跃,男,1986年6月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自文、***、湖南省娄底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六盘水市水城河治理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20)黔0201民初3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20)黔0201民初344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59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景强
审 判 员 龙 婷
审 判 员 罗 光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欧 静
书 记 员 刘 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