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与娄底碧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302执188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6月17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被执行人娄底碧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新星南路东方豪苑1幢306室。
法定代表人肖智兴,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省娄底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娄星北路(建安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曾太山,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娄底碧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省娄底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20)湘1302民初38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娄底碧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省娄底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娄底碧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省娄底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协商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娄底碧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省娄底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经本院审查,本案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1302执188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廖 晖
审判员 曹勤武
审判员 谭周祥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从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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