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003执1293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新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光辉
委托执行代理人:林昊
委托执行代理人:王勋红
被执行人:湖南省惠尔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志华
本院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1003民初1539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因被执行人在判决指定期限内未自觉履行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省惠尔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92941.88元(含执行费31019.23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2892941.88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谢萍瑛
审 判 员 朱易南
审 判 员 刘尧舜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 燕
书 记 员 侯识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