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003执129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南新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小勇
委托代理人:林昊
被执行人:湖南省惠尔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志华
申请执行人湖南新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惠尔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作出(2020)湘1003民初15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同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同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银行卡余额15555.82元,并予以提取扣划;同年8月16日,传唤被执行人问话、交款,但被执行人未到庭。本院到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苏仙管理部查询公积金缴存记录,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保险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缴纳保险的情形。同年12月30日,通过电话对被执行人所在地的湖南省郴州市高新区管委会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财产被查封了,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在执行前,经申请人湖南新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被执行人)湖南省惠尔物流有限公司进行了财产保全,本院遂在(2020)湘1003执保289号案件中,对被申请人位***予以查封。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以上述查封的土地超标,该土地上加油站(加油站占地面积2989平方米)存在安全隐患需进行整改为由,要求对被查封的上述土地予以解封。经查,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861922.65元,原保全查封的土地面积为97138平方米,价值约4332.35万元,且该土地上加油站存在安全隐患需进行整改。故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及相关法律规定,制作了执行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南省惠尔物流有限公司位于**查封;余下土地面积94149平方米继续查封。本院将上述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已送达郴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处理。综上,余下土地面积94149平方米继续查封,系被执行人同意,其土地价值高于本案执行标的且正在郴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处理过程中,对该财产本院现无法处置。
同年12月3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行为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财产现无法处置,其可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同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861922.65元(执行费另计),执行到位15555.82元,尚未执行到位2846366.83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上述财产现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谢萍瑛
审判员 朱易南
审判员 刘尧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何昌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