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民初479号
原告:山东滨奥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渤海四路**建翔新苑**楼11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住,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街道淦江路昌宁南里**楼1门/div>
负责人:***,主任。
原告山东滨奥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山东滨奥电梯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滨奥电梯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娜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