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民辖终11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启元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望远工业园启元大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大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神农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宣春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3373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据以下法律规定及审理要素确定本案管辖权:
一、管辖异议类型:□级别管辖■地域管辖
二、地、地域管辖约定有效□约定无效,适用法定□法定
据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盛萍
审判员***
审判员*平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