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被告: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钟秀中路**/div>
法定代表人:季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开炫(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神农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衡阳市大宇锌业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2018)湘0482民初1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中认定上海神农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构成违约的依据为常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0482民初758号民事判决,因该判决在二审中本院以一审对该案违约责任的事实未能查清、违约损失的事实未予查清及程序违法为由,将该案发回重审,故本案一审中认定上海神农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构成违约的基本事实亦未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2018)湘0482民初163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上海神农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林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