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神农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神农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宁夏启元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民辖终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神农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夏启元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上海神农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宁夏启元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上海神农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服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宁01民初1811号民事裁定,以本案应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宁01民初181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宁夏启元药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神农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宁夏启元药业有限公司在《MVR型机械压缩蒸发器总承包合同》第十九条中约定,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达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调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向双方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该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是有效约定。因双方在履行该合同中产生争议,上诉人上海神农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宁夏启元药业有限公司为被告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MVR型机械压缩蒸发器总承包合同》,并接收型号为200t/h的MVR型机械压缩蒸发器设备;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7175403.25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共计人民币10605060元;4.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2019年4月16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审理。之后,宁夏启元药业有限公司以上海神农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200t/hMVR型机械压缩蒸发器系统已付款项1300万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880891.27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60t/h的蒸发器系统延期交付使用的违约金474万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提交设计文件的违约金372000元;4.判令被告在30日内向原告就60t/h的蒸发器进行调试运行并验收交付,交付该蒸发器永久性密码或解除密码,验收交付前按每日10000元向原告支付延期交付的违约金;5.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2019年5月29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立案。
上述两买卖合同纠纷均是双方当事人基于《MVR型机械压缩蒸发器总承包合同》履行产生的纠纷,依该合同第十九条约定,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向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所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和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鉴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6日先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的规定,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本案移送先立案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故上诉人上海神农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上海神农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当,应予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宁01民初1811号民事裁定;
二、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巍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