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神农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神农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衡阳市大宇锌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4民终19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神农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宣春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钟秀中路**/div>
法定代表人:季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开炫(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衡阳市大宇锌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南省常宁市水口山镇新园路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衡阳市大宇锌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湖南省常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神农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神农公司)、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金通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衡阳市大宇锌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阳大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2018)湘0482民初7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一、二审争议的焦点均主要在于:双方在履行讼争买卖合同中所涉的违约责任和违约损失应如何确定。关于违约责任的事实认定问题。衡阳大宇公司主张,因出卖人上海神农公司和江苏金通灵公司怠于履行,造成案涉设备至今未能完成安装调试交付使用,故本案违约责任应由上海神农公司和***通灵公司全部承担。上海神农公司和***通灵公司则主张,案涉整体设备在2016年5月已安装完成,系衡阳大宇公司至今都未将相应的管道接到设备预留的管道上,也未能按照《三方技术协议书》的要求提供符合技术约定的蒸汽、电源、冷却水、压缩空气等能源,导致设备未能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因而违约责任应由衡阳大宇公司承担。本案中,确定讼争设备是否已安装完毕、是否符合双方约定的技术质量要求、验收交付的条件是否已经成就以及未能正常验收交付使用的原因明显涉及到相关专业技术知识,而双方当事人各自所举证据证明内容相互对立、就违约责任划分上双方亦各执己见,人民法院显然还应当通过征询相关专业技术机构专业意见后方能予以综合判断。一审期间,上海神农公司已向原审法院提出要求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的书面申请(见一审正卷(三)p316页、p352页),但原审法院却未依法予以回复,本院认为原审对本案违约责任的事实尚未能查清。关于违约损失项目及数额认定的问题。本案既然已于2018年5月10日被原审法院立案审理,在诉讼期间,当事人就本案相关事实申请由中介机构予以审计、鉴定的,就应当递交书面申请,由人民法院通过法定程序对外予以委托,而衡阳大宇公司却单方于2018年7月20日委托常宁市阳光价格事务所对“设备未能按期交付使用导致停产损失价值”予以了鉴定,该鉴定程序显然违法。且原审法院还在衡阳大宇公司未能提供任何贷款事实证据的情况下认定其贷款利息损失,故原审对本案违约损失的事实,亦未予查清。此外,原审原告衡阳大宇公司一审的诉讼请求中对于违约损失数额并无明确诉请,原审法院自行依据价值鉴定结论数额予以判处,显然亦属超当事人诉请范围判决,程序违法。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2018)湘0482民初75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上海神农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808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刘林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