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青0105民初2603号
本诉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神农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宣桥镇宣春路2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凡秘能特种糖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经四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诉原告上海神农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本诉被告凡秘能特种糖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及反诉原告凡秘能特种糖业有限公司诉反诉被告上海神农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本诉原告上海神农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凡秘能特种糖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反诉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权力义务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本诉原告上海神农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准许反诉原告凡秘能特种糖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4372元,由本诉原告上海神农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77078元,由反诉原告凡秘能特种糖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