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1722执42号
申请执行人:石台县城市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石台县牯牛降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石台县城市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台县牯牛降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石台县人民法院已作出(2014)石民二初字第00055号民事调解书,现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石台县牯牛降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石台县牯牛降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59446.6元(含案件受理费4016元、执行费663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