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1民初4163号
原告:潍坊和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奎文区民生东街潍柴宿舍三路二号楼四单元一楼西户。
法定代表人:曹国华。
被告:潍坊护理职业学院,住所地青州文化园。
法定代表人:曹晓楠。
原告潍坊和强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潍坊护理职业学院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缴纳诉讼费用,且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宋双玲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吴海强
书记员 朱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