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泓佳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泓佳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鑫磊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115执1808号
申请执行人:***佳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鑫磊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余大庆,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佳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鑫磊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2日作出的(2017)鄂0115民初31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佳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湖北鑫磊房地产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鑫磊房地产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佳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本金470920元;向申请执行人***佳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8月4日起至2016年2月6日止,以519780.4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7日起至2016年6月2日止,以419780.4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3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以470920元为基数),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868元、执行费696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鑫磊房地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它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段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