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恒泰建筑工程公司

湖南省娄底经济技术开发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与娄底市恒泰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娄星执字第1342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娄底经济技术开发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
法定代表人李应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娄底市恒泰建筑工程公司。
住所地:娄底市(娄底一大桥旁)。
法定代表人刘文献。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9月16日出生,住娄底市娄星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娄底经济技术开发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娄底市恒泰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500元,且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娄星区青春路北侧××幢产权证为0××6的房产因他案被查封,除此之外未查获被执行人娄底市恒泰建筑工程公司、***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不能立即执结。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次执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为妥。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2015)娄中民一终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玉武
审判员  朱焕华
审判员  刘艳姿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