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非 诉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渝0116行审138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三大队,住所地:重庆绕城高速公路。
负责人黄强,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黎冀,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三大队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重庆极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案由:交通行政处罚。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三大队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10503005737《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中处罚的200元,受理后,依法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书面审查。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三大队称:2020年01月18日18时01分,被申请执行人驾驶渝XXXX**号车在重庆成渝环线渝泸段486KM+300M处,实施“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重庆极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了202010503005737《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决定:重庆极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罚款200元。并要求重庆极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持该决定书在15日内到重庆高速公路各执法站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020年8月6日,我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向重庆极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催告通知书》,但重庆极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三大队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交了被执行人已履行完义务的说明。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已履行完义务,申请执行人的目的已实现,裁定如下:
对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三大队作出的编号为202010503005737《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中载明的罚款200元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袁城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