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极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三大队与重庆极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渝0116行审133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三大队,住所地重庆绕城高速公路双福收费站旁,组织机构代码:66891782-0。

法定代表人黄强,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黎冀,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三大队职工,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重庆极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滨江大道东段**祥和佳苑**还房工程**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5YQXND1Q。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三大队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编号为20201050300××《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中处罚的200元,受理后,依法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书面审查。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三大队称:2020年01月17日19时01分,被执行人所属渝A××车在重庆绕城高速146KM+853M处,实施“车辆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被执行人开具了编号为20201050300××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作出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催告,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于2021年2月5日向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三大队核实,被执行人重庆极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义务。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已履行完义务,申请执行人的目的已实现,裁定如下:

对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三大队作出的编号为20201050300××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的罚款200元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沈迎春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陶小明

书 记 员 何俊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