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永通电梯有限公司

重庆永通电梯有限公司与天津中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津0116民初2368号
原告:重庆永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溪沟街12号6-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楠,重庆新隆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中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与东五道交口东北侧颐景公寓10-1-1113。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永通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中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2016年11月7日,原告重庆永通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永通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36元,减半收取计2118元,由原告重庆永通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