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永通电梯有限公司

**均与重庆永通电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2民初5935号
原告:**均,男,197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被告:重庆永通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33257103,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曹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均与被告重庆永通电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均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均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均负担。
审判员 申 雪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彭华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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