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自来水有限公司

淮安自来水有限公司、某某供用水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12民初6437号 原告:淮安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通源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原告淮安自来水有限公司诉被告***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淮安自来水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自来水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自来水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淮安自来水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璐 书 记 员 孙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