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12民初6437号
原告:淮安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通源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原告淮安自来水有限公司诉被告***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淮安自来水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自来水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自来水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淮安自来水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璐
书 记 员 孙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