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12民初2839号
原告:淮安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通源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13943150X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原告淮安自来水有限公司与被告***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淮安自来水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思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