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891民初3694号
原告:淮安某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H,住所地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宗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杨某,男,汉族,住淮安市。
原告淮安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共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淮安某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某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安某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