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建材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成都中建材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四川陆零陆劳务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民终12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中建材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空港二路**。
法定代表人:汤红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霞,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伏浩,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陆零陆劳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中街**附**/div>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9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上诉人成都中建材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电材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陆零陆劳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6民初5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光电材料公司在收到缴纳上诉费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成都中建材光电材料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喻小岷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