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232财保2号
申请人:成都中建材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空港二路558号。
法定代表人:汤红运。
被申请人:***县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县达扎寺镇商业街7号。
法定代表人:孙**。
申请人成都中建材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四川分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县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号为:8784××××1807的账户存款2671665.66元。申请人以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函提供担保。2021年7月7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四川分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邮寄本院。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收到上述材料。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县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账号为8784××××1807的存款2671665.66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成都中建材光电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俄 松 措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秋卓玛
四川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232财保2号
申请人:成都中建材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空港二路558号。
法定代表人:汤红运。
被申请人:***县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县达扎寺镇商业街7号。
法定代表人:孙**。
申请人成都中建材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四川分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县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号为:8784××××1807的账户存款2671665.66元。申请人以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函提供担保。2021年7月7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四川分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邮寄本院。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收到上述材料。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县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账号为8784××××1807的存款2671665.66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成都中建材光电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俄 松 措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秋卓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