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景达建设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办事处与广东景达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973民初285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办事处,地址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负责人:岑灼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坚,广东群立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景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娜,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红斌,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办事处诉被告广东景达建设有限公司招投标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庭审时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法院判决取消被告的中标资格(原告于2019年3月26日出具的中标单位为被告的中标通知书);被告负担诉讼费。事实理由如下:2019年2月,原告因需对辖区内的三山社区卫生站进行装修改造,以桂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修缮工程为立项投入建设,于2019年2月22日发布招标公告。该项目于2019年3月26日完成公开招标工作,中标单位为被告。2019年3月26日出具中标通知书,2019年4月4日,原告将中标通知书发给被告,并要求被告尽快签订施工合同。此后,因被告未能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担保证明资料,所以双方未能签订施工合同。因被告违反招标文件的要求,未能按时提供履约担保证明资料,导致双方未能签订施工合同,属被告违反招标文件的约定,所以原告特向法院请求判令取消被告的中标资格。
经审查,原告主张其诉请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原告主张被告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故其请求法院判令取消被告的中标资格。原告和被告至今未签订合同。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是否取消被告的中标资格不宜以法院裁判的方式作出决定,本案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起诉的条件。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的规定,本院依法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办事处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经预交,本院依法退回给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办事处。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管 燕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黎珈瑜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