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景达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景达建设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605民初6047号
原告(反诉被告):广东景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娜,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红斌,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办事处,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
法定代表人:岑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坚,广东群立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景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后,被告在诉讼中提起反诉,本院决定受理并与本诉合并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5月11日、7月15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娜,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坚到庭参加两次开庭,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红斌参加了第一次庭审。诉讼中,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庭外和解期间依法不计入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已完成施工的工程款71686.92元;2.被告向原告赔偿前期投标费用损失20000元及相应利息(自起诉之日起算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被告向原告赔偿已支付的项目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工资42000元;4.被告向原告赔偿已支付的各班组进场费用125000元;5.被告向原告赔偿预期可得利润损失674922元;6.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18700元(以投标保证金金额为准);7.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9年2月,被告发布招标公告,就桂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修缮工程进行招标。
2019年3月26日,被告出具《中标通知书》,确定由原告以5191715.60元的价格中标。获得中标通知书后,原告根据被告的指示,积极组织大批人力物力,于2019年4月10日正式进场施工。
2019年5月5日,被告通知原告到其办公场所开会,告知原告因原建筑抽芯检测显示结构工程不合格,要求原告立即停止施工,待建筑结构加固处理后方能恢复施工。
2019年6月24日,被告再次通知原告开会,告知涉讼工程已经确定取消,不再继续施工,原告无奈只能停止施工。
原告认为,涉讼工程停工及取消是因被告提供的建筑大楼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是被告单方原因及过错,被告应当向原告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原告从涉讼工程招标开始,就投入了较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收到被告要求正式进场施工的通知后,更是聘请了管理人员及施工班组开展相应施工工作。截止被告要求原告停工之日止,原告已完成工程量对应的工程款金额为71686.92元、已支付项目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工资42000元、已支付各班组进场费用合计125000元(包含泥水班组20000元、木工班组30000元、混凝土班组30000元、铁钢班组25000元、水电班组20000元),因参与前期投标支付了投标保证金118700元及费用20000元。
同时,如本项目不停工,原告预期收益不低于674922元(合同价的13%),因被告单方过错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应当向原告赔偿预期利润损失674922元。
另外,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如原告中标后违约的,被告有权没收原告支付的投标保证金118700元。现涉讼项目因被告单方原因导致停工,违约方是被告,被告也应向原告支付与投标保证金118700元等额的违约金。
原告曾向被告提出过赔偿请求,被告也多次口头答应会积极予以解决,但至今并未提供任何解决方案,无奈之下,原告只能提起本案诉讼,请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2019年2月,被告因需对辖区内的三山社区卫生站进行装修改造,以《桂城街道社区卫生中心修缮工程》为立项投入建设,于2019年2月22日发布投标公告。该项目于2019年3月26日完成公开招标工作,中标单位为原告。2019年3月26日出具中标通知书,2019年4月4日,被告将中标通知书发给原告,并要求原告尽快签订施工合同。此后,因原告未能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担保证明资料,所以双方未能签订施工合同。
因原告违反招标文件的要求,未能按时提供履约担保证明资料,导致双方未能签订施工合同,属原告违反招标文件的约定,所以被告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并请求原告按投标保证金的金额支付违约金。因原告违约在先,招标后不可能履行合同,故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请求予以驳回。
被告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原告向被告支付违约金118700元;2.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与针对本诉的答辩意见一致。
原告针对反诉辩称,本案被告招标的工程是对桂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修缮,2019年4月10日原告在取得中标通知书后进场施工,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时至2019年5月5日,被告通知原告因原告需要修缮的建筑物本身结构有问题,项目必须停止。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结算前期已经开展的施工部分的价款,被告多次以必须通过审批流程等为由拒不结算,还另行在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取消中标资格。对被告在东莞法院提起的诉讼,被告还多次向原告称必须通过该诉讼取消中标资格后才能与原告结算工程款,希望原告予以配合。为此,从本案的事实来看,被告是因委托原告修缮的工程本身结构问题,该项目无法继续进行而与原告解除合同的,并非是因其称因原告没有提交履约担保而要求解除。被告不仅不尊重基本事实,反而通过虚假陈述提起反诉,拒不承担其应有的付款及赔偿责任,丧失了基本的诚信原则。原告不存在任何的违约行为,被告反诉要求原告支付违约金缺乏事实基础及法律依据。
原告在诉讼中举证如下:
1.招标公告复印件1份;
2.中标通知书原件1份。
证据1-2,用以证明原告中标工程的事实,中标工程总金额为5191715.6元。
3.已完成施工的工程量清单及工程款统计表原件3页,用以证明原告在停工前已完成施工的工程款71686.92元。
4.汇款凭证(投标保证金)原件1份,用以证明原告在2019年3月15日向被告支付投标保证金118700元。
5.前期投标费用收据复印件1份及发票原件4份,用以证明原告在前期投标时因材料制作等发生费用20000元。
6.工资条原件2页,用以证明原告因涉讼工程聘请了项目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已支付工资42000元。
7.各班组进场费用收据原件5份,用以证明原告因涉讼工程聘请了个施工班组进场,已支付进场费用合计125000元(包括水泥班组20000元、木工班组30000元、混凝土班组30000元、钢铁班组25000元、水电班组20000元)。
8.项目情况说明原件1份,用以证明在2019年8月12日被告出具项目情况说明,证实由于客观原因,涉讼工程已经终止,据此可见涉讼项目的终止并非是被告所称的原告没有提交履约担保导致。
9.建筑企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原告拥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等资质。
10.银行交易凭证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被告是在2019年10月22日将投标保证金退还给原告。
11.微信聊天记录(4月24日)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原告与被告就工程施工事宜进行沟通。
12.佛山市建筑诚信评价体系管理平台截图打印件9页,用以证明涉讼工程中的安全员张植勋、建造师尹庭新均在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备案登记,安全员张植勋、建造师尹庭新在涉讼工程中担任安全员、建造师,则该两人的状态救护显示“锁定”,因涉讼工程已终止,两人状态恢复为“未锁定”,在“锁定”期间,该两人就不得担任其他工程的安全员或建造师,为此,一旦锁定,无论该工程具体进度如何,是否施工,均需要支付锁定人员的费用,直至解除锁定状态。
13.微信聊天记录(4月28日)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被告在2019年5月5日通知原告到办公场所开会,告知原告因建筑抽芯检测显示结构工程不合格,本项目可能无法继续施工。
14.现场照片复印件6页;
15.2019年4月9日工程图纸会审签到表复印件1份。
证据14-15,用以证明原告已经实际施工,被告否认原告施工的情况是虚假陈述,背离事实,从签到表和现场照片来看,原告至少在2019年4月9日前就已经参与涉讼工程的图纸会审工作并进行施工。
16.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制作服务部、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快印服务部工商信息查询打印件2份,用以证明投标费用的收据及发票开具单位的情况。
被告在诉讼中举证如下:
1.(2020)粤1973民初285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被告曾经起诉原告,要求取消原告的中标资格。
2.结算审核报告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被告委托案外人广东宏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结算审核报告及工程结算审核书,因为涉讼工程已经停下来了,被告没有款项支付给该公司,所以该公司仅把电子版发送给被告,结算金额为69367.63元,与原告主张只差2000元。
根据原告申请,本院依法传唤证人何锦鸿、李汉铭出庭作证。
经质证、辩证,被告对原告举证1、2、4、8-15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确认该部分证据的真实性。证据3、6由原告自行制作且被告有异议,本院对此二份证据的证明力不予确认。原告举证5的发票为原件,收据虽为复印件,但金额与发票一致,结合原告举证16,收据盖章单位及发票盖章单位的经营者为同一人,故本院确认原告举证5及16的真实性。原告举证7及证人何锦鸿、李汉铭的证言,本院结合案件事实予以综合认定。原告对被告举证1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举证2,本院结合案件事实予以综合认定。
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原告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的资质。
《桂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修缮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载明:招标项目桂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修缮工程(以下简称涉讼工程);本工程要求投标人提交118700元的投标保证金;中标人不能按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将其列入佛山市南海区投标企业不诚信名单,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2019年3月15日,原告向被告转账支付118700元保证金。
2019年3月26日,被告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载明:涉讼工程中标价5191715.6元,项目负责人尹庭新。
2019年4月28日,原告工作人员在“桂城街道社区服务中心修缮工程”群组询问关于工地停工事宜,是否可以在5月5日开会确认。5月5日,各方在微信群组确认当天下午三点召开会议。
2019年8月12日,被告出具《项目情况说明》,载明:原告于2019年3月25日中标被告公开招标的涉讼工程,现在由于客观原因,该项目工程已经终止,原告派出担任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为尹庭新于2019年5月31日起不再担任涉讼工程的项目负责人。
2019年10月22日,被告向原告退回投标款118700元。
另查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制作服务部、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快印服务部的经营者均是曾**。2019年4月1日,佛山市南海区桂城佳品图文制作服务部出具收据,确认收到原告支付的资料费、人工费、清单费、出场费、交通费共20000元。2020年1月8日,佛山市南海区桂城上品图文快印服务部开具发票,确认原告支付投标费用20000元。
又查明,佛山市建筑诚信评价体系管理平台显示,尹庭新、张值勋是原告的企业人员,其中尹庭新是二级注册建造师,张值勋是安全员。
2020年3月12日,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中,原告陈述称,原告于2019年4月10日进场,5月5日被告第一次通知原告停止施工,6月24日被告再次确认工程取消,此后陆续退场;管理人员工资损失方面,张值勋工资按每月3500元、尹庭新工资按每月7000元均从2019年4月计至2019年7月。
被告陈述称,原告于2019年4月10日左右进场,5月初就没有见过施工人员,应该是5月后陆续退场,被告确认原告已进行了部分施工;涉讼工程的楼宇没有进行抽芯检测,有进行过房屋安全性鉴定。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告中标后,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原告已实际进场施工,双方成立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原告举证反映双方已于2019年5月5日开会确认停工,之后未再复工,本院据此确认双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实际于2019年5月5日解除。关于合同关系解除的原因,原告主张系被告因原建筑抽芯检测显示结构工程不合格而要求原告停止施工,被告则称系原告未按时提供履约担保,由于被告发出的《项目情况说明》载明是由于客观原因而终止涉讼工程,且被告确认有进行过房屋的安全性鉴定,但经本院释明后未提交相关报告,故本院采信原告的主张,认定由于施工场地的原因导致涉讼工程终止,双方的合同关系因被告违约而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原告已进行了部分施工,被告应当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71686.92元,被告提交结算审核报告复印件并自认工程款为69367.63元,由于原告未举证证明涉讼工程价款,亦未申请造价鉴定,故本院根据被告的自认确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9367.63元,对原告主张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此外,由于合同因被告违约而解除,被告应赔偿因合同解除而导致原告产生的损失。针对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本院分析如下:1.原告参加投标并中标,其提交收据及发票证明支出投标费用20000元,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赔偿投标费用损失20000元予以支持,因原告该投标费用损失需经司法诉讼方能确定,故本院对原告主张投标费用的利息不予支持;2.原告主张工程师尹庭新、张值勋因涉讼工程资质被锁死,符合一般建设合同履行惯例,但原告并未能提供合法有效证据证明因此而产生的损失,考虑到5月5日停工前两人的工资属于被告已施工部分的工程成本,被告于2019年8月12日出具《项目情况说明》确认涉讼工程终止,之后原告即可据此办理解锁工作,结合两人的工作类别,本院根据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酌情按建造师每月7000元、安全员每月3500元的标准确定该项损失,计费期间从2019年5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2日止共3个月7天,即本案中被告应赔偿原告管理人员工资损失金额为33870.97元(10500×3+10500÷31×7),原告主张42000元理据不足,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3.原告提交的各班组进场费收据并无转账凭证,其申请出庭作证的何锦鸿、李汉铭均称并未到过施工现场,亦无其他证据反映两人已进行施工准备或实际施工,原告举证不足以证明其实际支出各班组的进场费并因工程取消而被没收,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该项进场费损失125000元不予支持;4.通过中标价及原告已施工情况可见,原告仅进行了极小范围的施工,其主张的预期可得利润损失尚未发生,且存在不确定因素,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按合同金额13%赔偿预期可得利润损失674922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此外,原告支付的投标保证金系原告中标后成立合同关系的履约保证,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事实上已成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后合同关系解除,被告亦已将保证金退还,现双方基于施工合同关系解除而要求对方支付与投标保证金金额相当的违约金1187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办事处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69367.63元予原告(反诉被告)广东景达建设有限公司;
二、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办事处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投标费损失20000元予原告(反诉被告)广东景达建设有限公司;
三、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办事处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管理人员工资损失33870.97元予原告(反诉被告)广东景达建设有限公司;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广东景达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办事处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7135.3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景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5753元,佛山市南海区****办事处负担1382.39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反诉受理费1337元(被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办事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宇琼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林浩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