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景达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景达建设有限公司、东莞市虎门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2民初1559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景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石新路389号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4WAM4C19。
法定代表人:张泽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相容,广东吉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莞市虎门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西大坦新围村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99392059G。
法定代表人:尹炳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曦,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家良,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东莞市虎门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东景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作出(2021)粤1972民初15590号财产保全裁定,并依据该裁定冻结了申请人广东景达建设有限公司在东莞银行的账号为5600××××4429的账户存款248103.28元。现申请人以其已经向被申请人支付了货款本金205990元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申请人广东景达建设有限公司在东莞银行的账号为5600××××4429的账户存款205990元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解除本院因本案对申请人广东景达建设有限公司在东莞银行的账号为5600××××4429的账户存款20599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詹 杰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雪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