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药集团重庆医药设计院有限公司

深圳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药集团重庆医药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民初55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黄槐道3号深福保科技工业园A、B栋B栋6A。
法定代表人:姜兴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刚,甘肃兴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浩,甘肃兴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国药集团重庆医药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8号。
法定代表人:谢友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雄,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国药集团重庆医药设计院有限公司、兰州凯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作出(2020)甘01民初55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国药集团重庆医药设计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495994.49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坪支行账户:3100××××8227)或者被申请人兰州凯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495994.49元(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新区科技支行账户:6608××××0020),银行存款不足的,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的其它差额等值的财产。并于2020年8月10日对被申请人国药集团重庆医药设计院有限公司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坪支行账户3100××××8227进行了轮候冻结(该账户系被申请人的基本账户)。审理中,深圳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通过邮寄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认为本院2020年9月11日对被申人位于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不动产权进行查封,该不动产权足额保全,为了不影响被申请人的招投标,申请解除被申请人基本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深圳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要求解除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国药集团重庆医药设计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坪支行账户3100××××8227的轮候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果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冯稼耘
审 判 员 张秉德
审 判 员 张煜枫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冯照阳
书 记 员 孙 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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