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民终6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药集团重庆医药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8号。
法定代表人:谢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黄槐道3号深福保科技工业园A、B栋B栋6A。
法定代表人:姜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甘肃兴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兰州凯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昆仑大道1939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1,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甘肃金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国药集团重庆医药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兰州凯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01民初5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01民初5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国药集团重庆医药设计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908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 军 瑞
审判员 景琛辉
审判员 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