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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与西安敦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西安高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23823号 原告:西***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与XX路XX座XX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566003892W。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承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承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高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400。 被告:西安敦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B0QTH730。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高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敦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环境艺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环境艺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环境艺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40元,减半收取计3020元,由原告西***环境艺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 转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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