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31939号
原告:陕西创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月月,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润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具体职务不详。
被告:西安高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韬,具体职务不详。
被告:陕西润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雁塔区十XX路XX园XX幢XX。
法定代表人:**,具体职务不详。
原告陕西创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润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高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润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创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创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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