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陕西大石土建工程有限公司,西安正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4147号
原告:**,男,199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原告:***,男,198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锦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锦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身份信息不详,住西安市未央区。
被告:西安正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西南)号房。
法定代表人:苌冠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润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十XX路XX园XX幢XX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西安高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韬,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陕西大石土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陕西浩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锦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锦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西安正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润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高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陕西大石土建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浩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44元,减半收取计62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
打印:**校对:***2021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