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玟同公司与西安高科园林景观公司,西安润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6民初5543号之二
原告:西安玟同筑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杜区(XX公路XX段XX道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6MA6TXFTK34。
法定代表人:阴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坤,女,汉族,1996年4月21日生,住天津市蓟县,身份证号码:120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润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MA6U1BGN0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高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400。
法定代表人:刘韬。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瑞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玟同筑路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润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高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受理后,原告西安玟同筑路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玟同筑路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07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539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张 亮
二〇二〇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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