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财保88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高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丝绸之路收藏品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关于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高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丝绸之路收藏品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作出(2020)陕0113民初1334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丝绸之路收藏品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内存款556966.54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高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被申请人陕西丝绸之路收藏品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已向其支付了全部应付款项为由,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的书面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丝绸之路收藏品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556966.54元的冻结或解除对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华
二0二0年 十 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涵
打印:*** 校对:*** 2020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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