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奇联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奇联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22民初1139号之二
原告:山东**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肖云镇政府驻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MA3RHEAF44。
法定代表人:郭伟芹,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奇,山东慨而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奇联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E时代公寓1710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MA452FHJ48。
法定代表人:米晓柯,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河南瞻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河南瞻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山东**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奇联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山东**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山东**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申 兴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卫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