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智素慧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江苏智素慧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3执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智素慧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中路399号7#-2号D幢世普A20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启创卓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1号院8号楼C***5室。
法定代表人:**。
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苏仲裁字第0256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苏智素慧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启创卓越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启创卓越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四十万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启创卓越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启创卓越科技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人民币五千九百元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四、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启创卓越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宁群
审判员*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