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泰环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海泰环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国路达道路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0303执异28号
申请人:天津海泰环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组织机构代码773629142。
法定代表人:余强,董事长。
申请人:安徽省国路达道路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组织机构代码796437995。
法定代表人:路芹,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路泰环保路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组织机构代码06914065-0。
法定代表人:余强,董事长。
被执行人:蚌埠林泰阁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组织机构代码09316365-X。
法定代表人:胡子珺,总经理。
安徽省路泰环保路用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路泰公司)申请执行蚌埠林泰阁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泰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申请人天津海泰环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海泰公司)、安徽省国路达道路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国路达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向本院提供了营业执照、民事判决书、债权转让协议等证据。
本案经审查后查明,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303民初9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林泰阁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0年8月17日,安徽路泰公司与天津海泰公司、安徽国路达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安徽路泰公司将本案债权转让与天津海泰公司及安徽国路达公司,转让债权比例分别为51%和49%。
本院认为,安徽路泰公司与天津海泰公司、安徽国路达公司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其要求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变更天津海泰环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在其所受让的51%本案债权范围内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
二、变更安徽省国路达道路新材料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在其所受让的49%本案债权范围内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对本院作出的变更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松
审判员***
审判员*磊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