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303执4067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海泰环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73629142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国路达道路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胜利东路3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96437995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蚌埠***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凤阳东路3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9316365XL。
法定代表人:胡子珺,总经理。
天津海泰环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国路达道路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蚌埠***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蚌埠***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经调查,被执行人蚌埠***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天津海泰环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国路达道路新材料有限公司确认本院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303执异28号执行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