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583执43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高新区九湖镇长福村花卉交易中心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054342292G。
法定代表人:陈剑国。
被执行人:南安市温山小学,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霞美镇温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583489395123T。
法定代表人:吴文助。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安市温山小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新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可照准。因此,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9)闽0583执4395号案件的执行。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南安市温山小学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洪长城
审 判 员 潘阿瑶
代理审判员 尤夏冰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