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新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4民初9853号
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男。
被告:新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被告:***,男,198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陈其锋,男,196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上列当事人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赵予慈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石 翀
书 记 员 万怡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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