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云岭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云南云岭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与云南宏澳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官民二初字第355号
原告:云南云岭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北京路广场金色年华*座***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昆,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鑫,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宏澳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经开区经开路*号科技创新园*******室。
法定代表人:苏绍景。
原告云南云岭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宏澳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强独任审理,于2014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9月29日,经被告售楼人员的营销,原告同意认购被告开发的蒋家营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楼盘。同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10万元作为购房定金。被告收取该笔款项后,告知原告合同范本尚在准备过程中,暂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仅向原告出具收据一份,该份收据资金性质为借资款。此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的营销人员要求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退还原告10万元,但被告的营销人员一直以不了解情况,或是公司负责人不在为由,拒绝给原告一个合理、满意的答复。2013年9月,被告工作人员答复原告,同意退还原告支付的10万元,但由于退款人员过多,让原告等至11月再去领款。原告按照被告的时间要求去领款时,被告又以无资金为由,拒绝向原告支付该笔款项。故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本院判令:一、被告返还原告借资款10万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进行答辩,亦未提交答辩状。
庭审中,原告为证实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收据,以证明被告以借资款形式收取原告10万元购房定金。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进行质证,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内容真实,来源、形式合法,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本院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2011年9月29日被告云南宏澳投资有限公司以借资款名义收取原告款项10万元,并开具了加盖被告发票专用章的相关收据。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开具的收据能够证实被告收取原告借资款项10万元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已构成借款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资款的诉请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云南宏澳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云南云岭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借资款1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300元由被告云南宏澳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申请执行期限为判决生效后二年内。
审判员 王 强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梓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