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中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宁市辉阳石材经营部、中铁中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2民初363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原保全申请人):南宁市辉阳石材经营部,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邕武路8-3号澳华农贸市场B栋19号商铺,注册号:450102600235438。

经营者:梁上寿,男,汉族,1947年1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廉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业台,广西善仁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保全被申请人):中铁中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邕武路198号君华锦云2号楼一层106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564001885D。

法定代表人:杨贵明。

南宁市辉阳石材经营部与中铁中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作出(2021)桂0102民初3632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冻结中铁中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9405元的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南宁市辉阳石材经营部以与被申请人中铁中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本案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南宁市辉阳石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中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9405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谢明光

人民陪审员  何 贞

人民陪审员  蒙海艳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蒋深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