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中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黄舰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5民初12246号
原告:***,男,195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浦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伦,广西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扎才,广西通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黄舰,男,1971年12月29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良庆区。
被告:广西景瑞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九号联发臻品1号楼20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1021635XL。
法定代表人:雷莹莹。
被告:中铁中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南区亭洪路48-1号江南万达A2栋20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564001885D。
法定代表人:杨明贵。
被告:南宁市江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壮锦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0105007566752X。
法定代表人:刘燃。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黄舰、广西景瑞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中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丘 理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梁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