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意邦新型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意邦新型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沈阳顺风科技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民辖终5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意邦新型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马桂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顺风科技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新民市胡台镇。
法定代表人:邵敏。
上诉人辽宁意邦新型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顺风科技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民市人民法院(2022)辽0181民初38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辽宁意邦新型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辽宁意邦新型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开发区××街××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被上诉人应在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将本案移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沈阳顺风科技建材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的《购销合同书》第八条约定,本合同如发生争议,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约定甲方为被上诉人沈阳顺风科技建材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沈阳顺风科技建材有限公司所在地位于新民市胡台镇,故新民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将本案移送至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史致鹤
审判员  赵梦辉
审判员  韩彩霞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佳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