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1011执146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铁西街道肖夹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阳市太子河区肖夹河村。
负责人**,书记。
被执行人辽宁意邦新型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宏伟区高新开发区南环街。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铁西街道肖夹河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辽宁意邦新型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辽宁意邦新型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568.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31568.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查封期间,以上被查封之财产不得转移、出租、出售、抵押、赠与或做其他处分。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延长冻结、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逾期未提出冻结、查封、扣押申请,造成冻结、查封、扣押财产被转移的,该风险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责令被执行人在财产查封、扣押十天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本院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上述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