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杰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杰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南昌运佰实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203执恢148号
申请执行人:***杰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市珠山区。
被执行人:南昌运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杰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昌运佰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人南昌运佰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南昌运佰实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杰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572669元,执行费8127元。但被执行人南昌运佰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南昌运佰实业有限公司、***价值580796元的财产(含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段久久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江怡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