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0102民初4264号
原告安徽春都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君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安徽春都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春都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春都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8元,减半收取649元,由原告安徽春都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翟安宁
法官助理 蔡烨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