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春都园林股份公司

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某某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23执1024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05545939520,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金寨南路与站前路交口西城国际**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执行人:***,女1967年2月0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执行人:安徽春都园林股份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丰乐镇双枣社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春都园林股份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法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 昊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