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23执1024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05545939520,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金寨南路与站前路交口西城国际**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执行人:***,女1967年2月0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执行人:安徽春都园林股份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丰乐镇双枣社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春都园林股份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法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 昊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