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23执210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执行人:安徽春都园林股份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丰乐镇双枣社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春都园林股份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0123执21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 昊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